大胜达(603687):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6-03-19 58974阅读
原标题: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6-013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达”或“转让方”)与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创芯融”或“受让方”)于2026年3月1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胜达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9.9540元/股的价格向合创芯融转让其持有公司44,00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0%的股份,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38,001,880.40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胜达持有公司272,572,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6%,合创芯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新胜达持有公司228,569,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6%,合创芯融持有公司44,00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

? 本次新胜达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是基于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整体战略的一揽子安排。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以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芯瞳半导体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瞳半导体)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包括不限于增资和老股转让事项)并生效为前提(视为投资事项成功),若投资事项未成功,则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终止。

? 受让方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承诺在股份受让后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新胜达与合创芯融于2026年3月1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胜达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9.9540元/股的价格向合创芯融转让其持有公司
44,002,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0%。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股东 名称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转让前持股数 量(股) 转让前持 股比例(%) 转让股份数 量(股) 转让股份 比例(%) 转让后持股数 量(股) 转让后持 股比例(%)
新胜 达 272,572,111 49.56 44,002,600 8.00 228,569,511 41.56
合创 芯融 0 0.00 44,002,600 8.00 44,002,600 8.00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新胜达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是基于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整体战略的一揽子安排。此举的核心目的,旨在通过引入具备深厚产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合创芯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注入新动能。此举一方面通过资源赋能实现产业协同,借助合创芯融的行业资源为被投资公司提供技术、供应链或市场渠道支持,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预期效益最大化,夯实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决策水平,适度降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以优化股权集中度,同时引入合创芯融作为产业型、专业投资型股东,带入科技产业投资视角,推动公司治理更加市场化、透明化,从而提升整体战略决策质量。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

转让方名称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性质 ?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7154522548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 方吾校
成立日期 2004/05/19
注册资本/出资额 1,051.8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1,051.8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吾校持股50.0342%、方能斌持股30.00%、方聪艺 持股19.9658%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出租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名称 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是 否
受让方性质 ? 私募基金 □是 否 ? 其他组织或机构 是 □否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MAK61YPKX0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 唐杏芳
成立日期 2026/01/27
注册资本/出资额 1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0.00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义龙西路21号侨汇大 厦15楼1501
主要办公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义龙西路21号侨汇大 厦15楼1501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唐勇财持股60.00%、唐杏芳持股40.00%
主营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科技中介 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 源与技术平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 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受让方为新设立公司,股东均为具备丰富商业运营经验与雄厚资金实力的自然人,其过往在相关行业具有成功投资实践与运营案例,股东将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交易。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胜达与合创芯融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
1、本次转让与受让方的股份转让
甲方为大胜达的控股股东,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002,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以大胜达与芯瞳半导体签署正式增资协议并生效为前提(视为增资事项成功),若增资事项未成功,则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终止。

2、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1、双方确认,经友好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438,001,880.40元(即9.9540元/股)。

(1)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本协议签署且大胜达对芯瞳技术增资事项获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20%,即人民币87,600,376.08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30%,即人民币131,400,564.12元;
(3)第三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3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50%,即人民币219,000,940.20元。

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均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四)交割安排
自受让方根据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交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合规审查。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受让方及转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60日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且双方未能达成展期安排;(4)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完成交割;
(5)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规定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届时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4、非因任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易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守约方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交易价款的,违约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交易价款返还至守约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合创芯融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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